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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就《游行十条》答德国彭小明的质问(上)
送交者: 马悲鸣[☆★★声望品衔12★★☆] 于 2024-07-02 13:27 已读 1295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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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游行十条》答德国彭小明的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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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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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彭小明来信质问发表在《周末文刊》2024年第10期的拙作《1989年一次合法示威游行的先例》一文。现在这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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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彭小明质问马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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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文刊【编读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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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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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政府1986年公布的游行十条,先生认为该十条“没有禁止游行,而是和全世界所有民主国家一样,要求游行必须提前申请与获批;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律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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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联邦德国的法律就跟北京十条很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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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19861227日),人民跃跃欲试希望享受民主权利的时期颁布的。邓小平就是在1230日发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讲话宣布:“对于那些明显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这次就要处理。可能会引起波浪,那也不可怕。对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处理要坚决,他们狂妄到极点,想改变共产党,他们有什么资格当共产党员?”当时我还在国内,正好出差从上海到北京。我的感觉,这个十条,就是中共当局故意阻挠人民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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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的《游行示威法》VersammlG规定,按照《基本法》Grundgesetz8(即宪法)第八条: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和平集会,无需登记或许可。(并且特别认定,临时自发的、紧急决定的示威游行,可以豁免登记。参看联邦议会释法问答第四问)该条款规定,一般的露天集会,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前,到警方登记,获得书面许可。登记的内容是姓名职业住址,参与人数游行路线,主题、标语口号、喇叭(宣传车)等等。参与者可以制作警察部队的电影和图像材料,而不必自动表明自己的身份(见AZ1BvR250/13)。相反,只有在有特定原因的情况下,警察才能拍摄示威者,例如有人使用暴力时,警方可以拍摄照片或录像。德国警方要求登记是为了保护游行,而不是阻止游行,一般不可以不予许可。除非申请人有违宪违法的要求或妨碍公共交通。而中国的公安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例如1998年的民主党申请,以及其他许多不被官方认可的游行申请。八十年代以来,德国警方增补了一些规定,“逰行人不准藏掖武器”,“不准只露眼睛蒙住脸面”等等。最近又指明哈马斯是国际恐怖组织,凡支持哈马斯的游行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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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的表面意义来看,中外差别似乎不大;可是从实际执行中不难看出,中国当局的释法和德国议会的释法很不一样。没有宪政意识的中国当局就是不希望人民表达政治意愿,而民主体制下的德国警方就依法理解申请人的正当政治诉求,允许自由表达。至于马先生所举的案例,中国当局准允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上街游行,抗议《性风俗》的出版,一方面是希望缓解国内穆斯林的激愤,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借用少数民族学生的抗议,以警告中国知识界不要忘乎所以(以为有所松动),不要忽略党政宣传的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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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中共当局头脑中,没有尊从宪法,接受宪法约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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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读者 彭小明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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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回答德国彭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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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先生,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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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你的来信,本该立即回复;但读了以后才知对你的来信作答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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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所在是我发现你的逻辑和我不同,却和中共一样;只是颠倒了主客而已。就如伟大领袖的教导“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在民运圈子里,这话变成了“凡是中共反对的民运就要拥护,凡是中共拥护的民运就要反对。”——主客易位,逻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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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也承认,中共的源头是错的。这个源头来自《共产党宣言》中那句著名断语“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消灭了私有制,劳动者就没了主观能动的工作积极性,只能靠“阶级斗争,一抓就灵”来役使劳动者,不管是工人还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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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源头错了,但并不妨碍在一些支流细节和逐步改革道路上的合理合法和正确;比如《游行十条》和六四突防清场的武装驱逐都属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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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行十条产生于86学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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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学潮是地处安徽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因不满合肥市西市区干涉人大代表选举而发起的抗议示威。其实中共的所谓选举一贯都是“做工作”,说服选民不投有前科者的票,而专投中共指定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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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任科大校长的方励之解放前就是地下党组织的学生运动积极分子;57年又是活跃分子,被打成“右派”;“改正”后仍是一门心思煽动学生运动;“挑事”意向明显。他就是中共不喜欢的有前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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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始尝试选举,作为一个习惯于专政的党,你让它不在选举中“做工作”是不可能的。更何况民主社会的任何政党都是以竞选为目的;手段是否合法,要看选举法是否订立和执行得当。民间应先让刚刚建立的选举制度保持下去,然后再一届届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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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民党刚开放选举时作弊不断。最初的计票员多是外省籍的国民党员。他们在小拇指上蘸一点黑墨,看到国民党候选人得票落后时,就把选“党外”的票上轻轻蹭上一点黑,然后宣布该票污染,作废。另外还有直到李登辉时代仍非常严重黑金政治。这些都是在选举制度的进化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缺失。台湾走到今日,选举制度日臻完善;而中国初尝民选,却被八九民运一举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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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学潮始发于125日,由方励之所在的安徽蔓延到全国。19861223日,在北京,清华大学近千名学生联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走上街头声援合肥及上海的游行;可谓风起云涌,大有炸平中国,停止地球转动之势。最后由各地党组织和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疏导和阻止工作,才于19871月初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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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当时并没有明确的示威游行管理条例,只有1981年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天安门五条》通告,规定天安门地区是国事要地,非特殊申请和批准,禁止群众集会和商贩占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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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86学潮蔓延到北京的1223日之后第四天,北京市人大于19861227日通过了《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一共十条;简称“游行十条”。其基本内容就是示威要提前五天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并强调,只要示威方不胡来,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应当予以许可”。这明显是中共做出的一大政治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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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励之解放前参加的地下党学生运动从来不曾申请获批过。他当然没有游行需要申请获批的常识和经验,只知道一味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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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十条》出台的当时我已经在海外,回首国内,改革开放正次第展开,并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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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由于长年的闭关锁国,一旦开放,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改,只好照抄外国。最开始在经济制度上抄;《游行十条》标志着政治制度上也开始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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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近距离见识过的美国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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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见识过一些示威游行。距离最近的一次是我在哈佛医学院所在的布鲁克兰校区长木街上看到药学院里的清洁工,很多是黑人,罢工示威要求增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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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路过时,只见大约不到二十个人举着标语牌在马路牙子上的人行道上游行。这一小群人在人行道上走成一个椭圆形的环路,长不过十米,宽不过两米,转圈走;——不能停,否则就不叫游行了。旁边有一个警察带枪站在一旁看着。试想,如果不申请,警察局怎么知道该派警员出勤维持秩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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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天气很冷,举着标语牌的示威者嘴里呼出白色哈汽,却不做声;大概是怕影响周围办公楼、实验室里的工作。过往的汽车却不管这一套,路过时都响亮地鸣一声喇叭,以示支持。我没等到游行结束就离开了。这种申请获批的游行应该有时效;到点结束。要是不结束的话,示威者和警察都会冻得够呛。估计示威提出的要求会在工会和校方谈判中讨价还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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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又有一次哈佛在剑桥区的校本部清洁工罢工,但校方置之不理(没有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搭理罢工的雇员)。坚持的时间一长,学生看不下去了;于是发动学生运动,占领校长室,要求校方做出回应。最后以校方妥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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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打抱不平的多是白人学生。年轻人热血沸腾,仗义执言;路见不平,鼎力相助。左派白人学生真是一群仗义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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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工作五天,周六修整,周日便几乎成了游行示威的专属日。各种名目的较大规模的游行一般都选择在星期天;不但示威者有闲,警察局也只批准礼拜日举行较大规模的游行,以免影响交通和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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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电视上见识过的最大一次游行是克林顿任内黑人在华盛顿大草坪外围的椭圆形环路上举行的规模十万的大游行,主题是黑人要自强,改变让人瞧不起的陋习;认真工作,诚实做人。华盛顿警察局事前通报,已经收到申请,并予批准;警察局已经做好了派出足够警员维持秩序的准备;——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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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当天,黑人领袖在林肯纪念堂的台阶上慷慨激昂地发表演说。总统克林顿走出白宫,也参加到队伍中一起游行;没有酿成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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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游行示威法》和中国的《游行十条》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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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说联邦德国的《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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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和平集会,无需登记或许可。(并且特别认定,临时自发的、紧急决定的示威游行,可以豁免登记。参看联邦议会释法问答第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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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规定,一般的露天集会,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前,到警方登记,获得书面许可。登记的内容是姓名职业住址,参与人数游行路线,主题、标语口号、喇叭(宣传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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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彭小明的说法,在德国只是小规模的和平集会可以“豁免登记”。这大概是出于“经济思维”考虑,豁免小集会的登记可以减轻市政府的工作负担。而“一般的露天集会必须在48小时(两个整日)之前到警方登记,获得书面许可”。这和《游行十条》的差别只在提前的天数。德国规定两个整天(48小时)之前“到警方登记,获得书面许可”。中国的《游行十条》规定五天前申请,并在申请次日开始的三日内警方给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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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到警方登记”和在中国“向警方申请”有何不同?在德国“获得警方书面许可”和在中国“警方书面通知许可或不许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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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登记游行要报出时间、地点、人数、主题、路线、有效时长,组织者的姓名、地址。中国也一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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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规定游行不得携带武器和不得使用暴力。《游行十条》也同样不许携带武器和不得使用暴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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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联邦德国的法律跟北京十条不是“很不相同”,而是大同小异;基本原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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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20日数千学生冲击新华门前士兵徒手人墙拦阻线的事,如果发生在德国,可以“豁免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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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游行十条》里的第四条最后一句规定:“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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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南门正是新华门,就算四二〇冲击新华门前人墙拦阻线的学生提前五天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批准。德国警方会书面许可数千学生冲击德国总统府或国会大厦的游行示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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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的国会大厦是开放参观的,但访问者必须在网上预订门票。德国有可能让数千没有预订到门票的学生一拥而入;像川普的支持者冲入国会山庄那样;而警方放任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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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来信中说:“德国警方要求登记是为了保护游行,而不是阻止游行,一般不可以不予许可。”而北京的《游行十条》的第二条正是:“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第四条规定:“市、区县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应当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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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不许可”,和除胡来者外“应当予以许可”有多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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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曾在天安门前的广场上看见法论功几个“学员”集体挽手静坐示威。这就违背了《天安门五条》,被赶来的警方抬走。因为不配合,警察只好强行拆解开示威者挽着的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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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主:马悲鸣于2024_07_02 13:27:41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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