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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就《游行十条》答德国彭小明的质问(下)
送交者: 马悲鸣[☆★★声望品衔12★★☆] 于 2024-07-02 13:26 已读 1019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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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游行十条》答德国彭小明的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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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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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邓小平讲话和《游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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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的来信提到邓小平在1227日通过《游行十条》三天后的1230日发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讲话宣布:“对于那些明显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这次就要处理。可能会引起波浪,那也不可怕。对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处理要坚决,他们狂妄到极点,想改变共产党,他们有什么资格当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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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说他听了邓小平这个讲话感觉《游行十条》就是中共当局故意阻挠人民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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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的陈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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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分两个方面来讲。首先,邓小平的讲话符合82年写入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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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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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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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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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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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说过,马克思主义起源的《共产党宣言》里那句著名的“消灭私有制”断语是错的。“四个必须坚持”可以用来对付加入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建立的共产党的党员,但不能用来对付共产党组织以外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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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对错,反正“四项基本原则”入宪了。邓小平的讲话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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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没错,比如他提到的三名狂妄分子的名字中“王若望”的名字就搞错了;应该是王若水。王若望够不上王若水的狂妄水平。但文件发下去后,金口不开,开口不改;没法纠错了。这就是为什么王若望临终,同是上海老同事的江泽民主席托王若望的儿子带话:“都是老同志啦,回来养病吧,别在外边乱写了。”王若望也明白江总书记的好意,说:“我也知道回去不会再整我了。”结果民运阵营把江的带话生给扭曲成:你王若望要是再乱写,就不许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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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王若望客死他乡,不但没回成国,连民运造的谣都辟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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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学潮是方励之在安徽搞起来的。中共把他调回北京天文馆,以方便看管。他就又在北京挑起89民运。王丹率众占领广场,一直和方励之太太李淑娴保持电话联系。而方励之却面对记者采访时瞪着眼说瞎话;不承认他和八九民运有关系;非说都是学生自己搞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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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关系,你让太太通知王丹快撤就不会酿成武装突防的血案了。而如果真没关系,你往美国大使馆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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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宾雁在美国接受电视采访时,不顾身边坐着的裴敏欣直言中共会开枪的警告,大言不惭地预言,“李鹏将在十小时到三天内倒台”,闹了个大笑话。除了王若望的名字弄错外,邓小平关于方励之和刘宾雁的讲话一点都没说错,比刘宾雁的预言准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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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邓小平讲话,再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条自从中共订立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有。这其实是针对国民党当局书报检查制度的:你看我们共产党的宪法就保证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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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实在宪法里保证言论自由毫无意义。造谣怎么算?诽谤怎么算?泄密怎么算?发人阴私怎么算?发表歧视性言论怎么算?在德国宣传纳粹怎么算?号召冲击政府办公地怎么算?号召割据怎么算?号召推翻政府怎么算?文革中多少无辜被写入宪法的“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些“大民主”制造的谣言、诽谤和被发的隐私打死、整死、逼死。而这些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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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美国宪法,其实并没有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涉及言论的只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其陈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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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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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成中文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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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订立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是限制国会权力的。国会不制定剥夺言论的法律,自然限制言论就无法可依,也就没法定罪了。但如果你胆敢造谣、诽谤、泄密、发人隐私、发表歧视性言论,宣传纳粹,号召冲击政府办公地,号召割据和号召推翻政府,你看美国法律管不管得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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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没有类似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那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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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里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类推。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共产党宣言》里那句“消灭私有制”的断语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而政治经济学是意识形态。“四项基本原则”入宪,等于确立一种意识形态和禁止信仰其他意识形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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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民运前,邓小平的下一步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打算从立宪开始,把“四项基本原则”移出宪法,并入党章。党章嘛,是意识形态之本。结果还没来得及干,就被八九民运给冲了,从此再也不敢动这个脑筋,直到如今。这是八九民运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造成的一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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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逻辑正常的宪法不但不应有“四项基本原则”,而且不应有宪法第三十五条那样明确正面保证言论自由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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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大多抄自古罗马。古罗马法经过千年磨合而成;所有逻辑漏洞差不多都堵上了。中国盲目排外,至今不懂立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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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讲话虽然在《游行十条》订立之后,但《游行十条》是立法,邓小平讲话并不是立法。彭小明把邓小平针对方励之和刘宾雁的讲话与《游行十条》联系到一起,逻辑不通;只除了两者发表的时间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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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抗议《性风俗》的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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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信中声称的:“至于马先生所举的案例,中国当局准允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上街游行,抗议《性风俗》的出版,一方面是希望缓解国内穆斯林的激愤,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借用少数民族学生的抗议,以警告中国知识界不要忘乎所以(以为有所松动),不要忽略党政宣传的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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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国内穆斯林的激愤”或许可能,但“借用少数民族学生抗议警告中国知识界”的说法实属荒谬。如果要警告知识界,本应严禁穆斯林学生示威;而开放穆斯林示威反倒向中国知识界演示了一下什么是合法游行、和平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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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除了北京穆斯林的示威按照《游行十条》的规定申请获批,和平进行,没有酿成动乱外。外地穆斯林的抗议示威全都酿成打砸抢的动乱。政府被迫弹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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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游行十条》是个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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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十条》和民主国家的游行示威法一样,并不是禁止游行,而是规定有规模的游行必须登记,以方便警方派出足够的警力维持秩序,防止发生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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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十条》外合民主国家《游行示威法》,内有北京穆斯林抗议《性风俗》的和平实践,证明是一部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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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512日北京穆斯林演示和平合法示威第二天的513日,王丹率领绝食团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突袭占领了天安门广场,坚拒撤退;并最终导致政府被迫突防,武装驱逐。责任在,且全在民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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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十条》首开了和平示威的合法通道;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第一步。虽然这一步很小,却是迄今为止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最大一步;可惜尽废在后来的八九民运中。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千古罪人非八九民运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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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德国彭小明来信中的结论:“关键在于,中共当局头脑中,没有尊从宪法,接受宪法约束的意识。”请问八九民运,从方励之、刘宾雁、出绝食主意的郑义和王丹往下算起,所有八九民运的参与者头脑中,可有丝毫遵从宪法,接受宪法约束的意识?只除本来就订错了的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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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元始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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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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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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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A11140119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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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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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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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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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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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8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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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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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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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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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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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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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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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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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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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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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应当予以许可。同时,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可提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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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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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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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游行、示威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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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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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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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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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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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破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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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安机关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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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于游行、示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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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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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贴主:马悲鸣于2024_07_02 13:28:2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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