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事先是否知道是一回事,孟故意向汇丰提供假资料又是另一回事:
回答: 这些事实如果英国公司和汇丰早就知道,就不构成金融欺诈罪 由 角大仙 于 2021-09-26 23:12
1、孟说华为与星通公司的关系是"正常的业务合作"和"正常和可控的业务合作",她将Skycom描述为"合作伙伴"、"华为的业务伙伴"和在伊朗的"华为合作的第三方",这些都是说谎。
因为孟晚舟明明知道,星通公司不是华为的商业伙伴,也不是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华为控制了星通,星通公司的员工才是真正的华为员工。
对汇丰来说,确认华为控制星通公司是很重要的,不管事先是否知道。
2、孟谎称华为"曾经是星通公司的股东",但已经"出售了其在星通公司的所有股份",其实华为将其股份"出售"给了华为控制的一家实体。
具体而言,华为将星通公司股份从华为子公司(华英)转移至华为控制的另一实体(Canicula)。
对汇丰来说,确认星通公司从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也是很重要的,不管事先是否知道。
3、孟表示,华为"在伊朗的运营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制裁","华为或与华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没有违反出口管制法规",这些都是谎言。
事实是华为旗下的星通公司和伊朗做生意,导致汇丰银行为星通在伊朗的业务提供提供银行服务,这违反了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31 C.F.R.Part 560)。
同时,华为让星通公司通过汇丰进行了价值约1亿美元的美元交易,这些交易通过美国结算违反了美国法律,包括向伊朗承包商提供7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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