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个案件,却是放在整个美国都可以的。Anna Chambers来自美国纽约布鲁克林,2017年9月15日被两个警察轮流强奸,当时只有18岁。警察在她与2个男人的车上搜到大麻。打发走了两个男生后,他们给Anna戴上了手铐。在警车里,两个警察轮流强奸了她。两个小时之后,Anna到了医院作检查。医院证明,Anna体内残留的精液DNA是两名警官的。Anna当时就举报警察强奸。警方调查Anna的案件:整个事件警察没有作任何记录,也没有给Anna开任何搜查证明。然而警察还是无罪。原因如下:(a)在纽约,并没有法律禁止警察和被他们拘留的人发生性关系。不要忘记警察人高马大,有枪,有权威性,有法律知识、技巧。而被拘留的人大多处于无助和焦虑的状态,是被警察逮捕的,可能要坐牢的可能罪犯啊,抓放也可能是警察一念之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旁人很难分清囚犯是自愿发生性行为,还是被胁迫,被强奸的。如果警察宣称性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就是一方的证言对另一方的证言。法院一般都是接受警察的说法,从而让警察轻松脱罪。(b)两个警察,Martins和Hall,承认他们和Anna发生性关系。在法庭上,他们除了宣称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以外,还说是Anna主动勾引的。辩护律师们疯狂寻找Anna证词中含糊或者矛盾的地方:如她曾经发过的比基尼照片,她曾经参加过的色情派对,她曾经抽过大麻,她说过黄色笑话。这证明她是一个“脏女孩”,这证明她是主动方,这证明她的证词不可信。任何一个被强奸的女人,可能有比Anna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与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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