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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未授予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
送交者: mapletiger[品衔R2☆] 于 2017-02-18 13:28 已读 23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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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回归后香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情况看,可发现若法官动辄以“言论自由”、“通讯自由”、“男女平等”、“出入境自由”等“大帽子”来进行违宪审查,无形中鼓励了一些人利用这些“大帽子”来挑战法律,控告政府,而且胜算大增。难怪不仅“长毛”之流形形色色的政客,频繁地用这些“大帽子”来寻求司法复核,甚至流风所及,连破产管理署这样的政府部门,以及地位崇高的专业人士,也亦步亦趋。看来香港诸多“天堂”美誉中,似还可加上“司法复核天堂”之称。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在20 06法律年度开启礼上强调,法庭并不能就现代社会所面对的任何一项政治、社会及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更不可以就这些问题提供万应良方。李国能作出了一个中肯、深刻的论述。的确,香港一向的司法传统,法庭对本身权力相当抑制,亦尽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当中,这种对司法权力的戒心是优良的传统,也是香港司法独立的重要元素。本港一些法律学者认为本港法庭有违宪审查权,另外一些法律学者则认为基本法无此规定。一些法律学者还认为英国没有违宪审查是因为其奉行“议会至上”,香港没有违宪审查是因为特区体制是行政主导。有关的争论孰是孰非,迄无分晓。但是,很明确的是,基本法并没有授予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法无授权不可行,香港法院行使包括狭义和广义在内的“违宪审查权”,是明显的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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