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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治精神就是法律之高,凌驾于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之上,这些团体自然也包括l法律界团体。而今一个宣称自己有而且会维护法律精神的团体,因为自己的利益去抗议人大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是不是对法治精神的挑战吗?法律如果是可以讲立场的,法院上立的女神像为什么要蒙上眼睛?如果香港法官们还有职业操守,还保持政治中立,忠于法治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话,人大行使释法权对法官判案就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为法官判案前本不应有个人倾向,判案时忠于法律精神,也是而这个法律精神正是基本法定明由人大解释的。所有参与游行的人都背弃了自己的职业操守,背弃法律一视同仁的公正性,无论挂着什么头衔,他们都没有资格被称作"法律界人士”。今天这一幕暴露了香港法治精神的死亡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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