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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人大常委会此刻正在审议该条的释法。虽然释法还未出来,结果却是清楚的,即梁颂恒与游蕙祯的入立法会及今后的行政主要官员的机会的资格被永久性褫夺。 该法条只有一句,即,“....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效忠...。” 其实,这句话非常简单,没有任何模糊空间。这里的动词宣誓是某时某地的一个产生特定效果的法定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是入职者拥护和效忠其各自引出的两项。 梁游二人在宣誓当时的言行是明确的立意的对拥护和效忠各自法定内容的反对,所以当即当会未予通过。后来他们强求要再行该程序,于是起了冲突和矛盾。我们知道,拥护和效忠是就即将任职的整个任职期间而约定的。他们在当时宣誓行为之际已经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产生了法律效果,即决心在任职期间破坏和背叛。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不能改变,这是关键。要求再行宣誓,那就与宣誓本身矛盾,因为你不能来两次啊,搞前后矛盾的宣誓,那哪个是真的?所以两次的矛盾的“宣誓”本身是否定宣誓的,是不能允许的,就这么简单。 那么,如何才能再行宣誓呢,显然只有因技术性的缺陷引起了不完整性时才可以。 因此,这次的结果是清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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