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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播嫖娼还上传黄色网站,这疯狂行径究竟该判何罪?
送交者: 曾经的我们[☆★★★声望勋衔15★★★☆] 于 2025-01-26 20:18 已读 18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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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万象中,总有一些令人瞠目结舌、匪夷所思的案件,今天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件 —— 直播嫖娼。这起案件的主人公张三,行为实在是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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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酒店开好房间后,便进入直播间与观众互动。谁能想到,他竟在暗处放置手机等盗录设备,随后通过电话招嫖。在与对方谈好价格后,他更是将原本免费的直播改为收费模式。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张三多次进行这种隐晦的直播活动,还将录好的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这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究竟构成什么罪呢?我们一起来分析分析。

先来看看几个选项:一、人渣罪;二、嫖娼罪;三、传播淫秽物品罪;四、组织淫秽表演罪;五、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中并没有 “人渣罪” 这一罪名。“人渣” 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评价。如果用绝对完美的道德标准来衡量所有人,恐怕每个人都难以幸免,毕竟谁的人生能毫无污点呢?我们在深夜反省自己时,可能都会觉得自己有不足之处。所以道德判断更多的应该是用于自律和自省,而不是随意去指责他人。

其次,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它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通常会面临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违法并不等同于犯罪。生活中,很多人都可能有过违法的行为,比如在路边乱停车,这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年夜饭时菜点得太多造成浪费,这其实也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所以可不要混淆了违法和犯罪的概念。

张三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嫖娼行为本质上不属于表演范畴,将其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显然不合适。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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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现在就只剩下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两个罪名了。这两者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能有同学会产生疑问:淫秽物品需要是实物,而实时直播只是一种信息,能把淫秽信息解释为淫秽物品吗?这样的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在合理地解释法律,还是在创造新的规则呢?毕竟我们都知道创造规则的权力属于立法机关。

当我们在手机上看书时,我们看到的也是信息,难道这就不能算是看书了吗?又比如,盗窃他人的电子货币,难道就不构成盗窃财物了吗?所以信息可以看作是物品的一种数据载体,将淫秽信息解释为淫秽物品是没有问题的。而且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专门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传播淫秽信息也要以犯罪论处,这就进一步说明了这种解释的合法性。

《刑法》第363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有牟利的目的。所谓牟利,就是想要赚钱,只要有这个想法就可以认定具有牟利目的,并不要求实际赚到钱。即使张三在传播淫秽视频时开启了打赏功能,最后却只得到0元打赏,甚至还倒贴了上网费用,他依然会被认定为具有牟利目的。

如果完全没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最高只能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最高刑罚就会重得多。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种情况下最高能判多少年呢?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要在网上传播了20个以上的淫秽视频,或者视频点击量达到一万次以上,又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这一量刑幅度。第二档是情节严重,量刑幅度是3年到10年。如果传播的数量、点击量或者违法所得达到第一档的5倍以上,比如传播了100个淫秽视频、点击量达到5万次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档是情节特别严重,传播的数量、点击量或者违法所得达到第一档的25倍以上,比如传播了500个淫秽视频、点击量达到25万次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所以那些购买数据、购买点击量的行为,简直就是在 “作死”。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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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张三最终被认定违法所得60多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过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哪一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呢?

按照损害原则,如果认为淫秽物品会冒犯民众的性观念,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大家觉得是免费传播的范围更广,还是收费传播的范围更广呢?是不是免费、无偿的传播造成的影响会更大,腐蚀性会更强呢?可为什么没有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最高判两年,而有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最高却能判到无期徒刑呢?这其中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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