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个案件
@慕有枝 613: 有这么个案件。 汪先生和喵女士两个人谈了两年恋爱,结婚了。 两人都是二婚。 汪先生婚前在昆明市区买了一个房子,婚后虽然没生孩子,但是,也觉得房子不够大,汪先生把原来房子卖了,得到 20 万元,又额外借款 34 万元,买了一套新房子。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 房子此时价值 65 万元,大约增值了 20%。 喵女士要求分一半,汪先生不同意。 双方诉讼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房子价值 65 万元,其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因为单纯的形态变化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0 万元现金是婚前个人房产转化而来,所以,仍然是个人财产,这 20 万元及其对应购置新房增值部分一共 24 万元,仍然是个人财产;剩下部分 41 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汪先生借款 34 万元买房,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用共债,显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判决房子归汪先生,汪先生向喵女士支付折价款 20.5 万元(41÷2)。 夫妻共同债务 34 万元,两个人分别偿还 17 万元。 喵女士相当于净分得 3.5 万元(20.5-17)。 喵女士觉得分少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的不对,房子是婚后买的,汪先生那 20 万元个人财产已经发生了财产混同,所以,房子现值 65 万元全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债务的偿还责任,也应该判给拿到房屋产权的一方。 于是欣然改判,汪先生需要向喵女士支付 32.5 万元(65÷2);债务 34 万元,全部由汪先生个人偿还。 喵女士可以拿到全部房产价值的一半,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汪先生相当于是花了 20+34+32.5=86.5 万元买了一个价值 65 万元的房子。 汪先生成功申请到检察院抗诉,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怎么判的呢?
再审判决是一审二审的结合体: 认为 20 万元是汪先生个人财产,所以添置借款购入的新房,其中 20 万及其对应增值部分一共 24 万元仍是汪先生个人财产;剩下的 41 万元(65-24)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向喵女士支付折价款 20.5 万元。 这个和一审的判决相同。 但是,对于为买房举借的那 34 万元借款,再审沿用了二审判决,仍然判由汪先生个人偿还。 汪先生相当于是花 20+34+20.5=74.5 万元买了一个现值 65 万元的房子。 这还没算利息。
一审、二审、再审,你觉得哪次判决最公平?
|